首页 文联概况 市属协会 聚焦文联 艺苑杂坛 品牌活动 文艺名家 云端赏艺 基层文联

如何保护你的“名字”——文艺工作者
署名权指南

来源:广东文艺网
时间:2025-09-22

图片

  署名权是《著作权法》赋予创作者的重要人身权利,是确认作者与作品联系的法律基石。在文化产业日益繁荣的今天,理解其法律内涵并掌握在委托创作、职务作品、改编作品等复杂实践中的保护策略,对维护创作者权益至关重要。

  一、署名权的法律内涵解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核心内容包括:决定是否署名,即创作者可自主选择是否在作品上署名;决定署名方式,即创作者可选择签署本名、笔名或其他代号,例如,鲁迅先生以本名周树人及笔名“鲁迅”发表作品,两者均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创作者有权禁止非作者在作品上冒用其署名。

  作为著作人身权的核心,署名权具有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专属性质,其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即便作品财产权转让,创作者本人依然保有署名权。

  二、复杂情境下的实践挑战与保护策略

  在创作实践中,署名权的行使常常因合作模式而变得复杂。

  (一)委托创作中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委托创作中,著作权归属可由合同约定。为避免争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署名方式、位置等。若合同未作约定,著作权归受托方(创作者)所有,其署名权自然受保护。

  (二)职务作品中的署名权:职务作品是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对于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示意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但无论何种情况,单位在使用作品时都应保障创作者的署名权利。

  (三)改编作品中的署名权:改编作品涉及原作者与改编者,因此应同时为双方署名。例如,在影视作品中标注“原著作者”和“编剧”,既尊重原作者,也确认了改编者的劳动。改编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等权利,且进行改编前必须获得合法授权,并在合同中明确署名方式。

  三、专题探讨:艺名的法律保护路径

  艺名不仅是简单的代号,更承载着创作者的声誉和市场价值。其法律保护是多层次的:首先,艺名可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笔名”获得署名权保护。其次,对于具有高知名度的艺名,当它成为指向特定个人的商业标识时,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姓名权的一部分受到保护,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他人冒用的保护,以防止市场混淆。

  四、结语

  署名权虽属个人权利,但在复杂的创作实践中却牵涉多方利益。无论是创作者还是作品使用者,都应通过权责分明的合同约定和清晰的法律意识来保障这一基本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尊重原创、保护创作者精神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