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文艺网
时间:2025-11-26
人工智能(AI)技术的飞速发展,正深刻改变演艺行业,通过深度学习创造出栩栩如生的“数字替身”已成现实,但这项技术在提升创作效率的同时,也因“AI换脸”“声音合成”等应用引发了诸多侵害权益事件,例如演员温某的肖像被AI技术生成后用于商品销售,运动员全某具有独特辨识度的声音被AI“克隆”并用于商业卖货。鉴此,本文将探讨AI应用下演艺人员的风险防范与权利保护策略。
一、演艺人员在AI时代面临的法律风险解析
(一)肖像权侵权风险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肖像权的核心保护在于“可识别性”,只要AI生成的形象能够让公众清晰关联到特定自然人,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肖像范畴。此前温某的肖像被AI技术生成并用于商品销售,相关主体未取得其本人同意,这种利用AI技术伪造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牟利的行为,直接触碰了肖像权保护的法律红线。无论是直接“AI换脸”将其肖像嫁接到营销素材中,还是生成具有温某高度个人特征的虚拟形象,只要未经授权,都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二)声音权侵权风险
《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执行,这一条款在全某声音被侵权事件中得到了直接体现。演艺人员或公众人物的声音往往具有独特辨识度,是其个人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蕴含着潜在商业价值。全某的声音因赛事表现而被大众熟知,其独特的音色、语调形成了专属个人的声音标识,相关主体未经授权,利用AI技术“克隆”其声音并用于商业卖货等,即便未直接使用全某的姓名或肖像,仍因侵犯声音权需承担法律责任。这种“只闻其声”的AI滥用,同样属于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
(三)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衍生风险
AI技术的滥用还可能引发名誉权等衍生侵权风险。例如,若将AI生成的温某肖像与虚假的负面商品评价结合,或用克隆的全某声音发布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负面言论,都将严重降低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当事人的个人声誉造成损害,还可能引发大规模舆论危机,对其职业发展产生长远负面影响。
二、演艺人员面对AI“克隆”类型侵权的应对策略
面对AI技术带来的新型侵权风险,演艺人员及其团队应主动构建权利保护体系,结合温某、全某案例反映的问题,从源头防范到事后维权形成完整闭环。
(一)审慎签订授权合同,明确授权的边界
授权是风险防范的核心,演艺人员在涉及肖像、声音等个人特征使用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授权范围、使用目的与场景、授权期限,留意“永久性授权”“概括性授权”等条款,认真考虑是否符合本人意愿。同时,合同中可加入AI技术限制条款,明确禁止对方将其肖像、声音数据用于AI模型训练,或对“数字替身”的修改、二次传播进行严格约束,从源头阻断权利滥用的可能。
(二)主动声明权利,强化证据留存
演艺人员可通过官方账号、行业协会等渠道发布权利声明,明确告知公众其肖像、声音等个人特征的授权情况及侵权责任,对潜在侵权行为形成震慑。同时,需系统性留存自身的影像作品、声音素材、商业合同等原始资料,建立个人权益数据库。在涉温某与全某的侵权事件中,这些资料将成为证明权利归属、侵权事实存在的关键证据,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此外,可定期对网络平台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未经授权的AI滥用行为并固定证据。
(三)果断依法维权,向平台举报并采取法律行动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摒弃“息事宁人”的心态,立即采取行动。可通过向平台举报投诉,要求平台下架相关侵权视频,也可搜集证据后聘请专业律师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并赔礼道歉;若侵权方拒不配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三、结语
温某肖像被滥用、全某声音遭AI“克隆”的案例警示我们,技术的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AI技术在演艺行业的应用,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护演艺人员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律师也在此呼吁,平台应加强监管,清理相关侵权主体,下架侵权视频,让数字时代真正成为保护个人尊严与价值的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