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

  深圳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深圳市摄协)是由深圳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联系社会、面向市场的重要渠道。

  本协会成立于2014年。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协会有个人会员1152名,其中同时为国家级会员126名,省级会员276名;协会现任主席赵青,副主席王文舵、余海波、钟国华、秦军校、杨勇、张燕方、罗勇、岳鸿军、魏玉明,副主席兼驻会秘书长霍金术。 自成立以来,协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深圳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不断提高艺术文化修养和水平,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发展深圳市的摄影教育,并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

  协会拥有深圳国际摄影大展和深圳摄影作品年度展两个品牌项目。深圳国际摄影大展是由中国摄影家协会和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共同主办的国家级、国际性的摄影活动。深圳摄影作品年度展则是面向全国征稿以展示深圳优秀摄影作品为主的重要平台。

深圳市作家协会简介

现有会员

1152

国家级会员

126

省级会员

276

协会领导 +

主  席

赵青

副主席

王文舵、余海波、钟国华、秦军校、杨勇、张燕方、罗勇、岳鸿军、霍金术、魏玉明

秘书长

霍金术(党建联络员)

名誉主席

刘应力、孙成毅、陈富、王琛

顾  问

全燕荣、苏伟明、周顺斌、庞大同、郑丽萍、欧阳祥山

理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丁中元、丁康立、万林、王小可、王文舵、王玉洋、王纯、王晓东、王琛、王毅、文建军、方展帆、邓碧妍、左力、石丕民、叶巧玲、叶伟红、史文集、史光耀、白宝鲲、刘世荣、刘志明、刘伯良、齐洁爽、关向东、关超、许永浮、苏巍、巫伟强、李坚强、李明辉、李炎才、李政、李强、李蕙伊、杨征、杨勇、杨惠光、吴明军、余海波、张燕方、陈玲、陈东平、陈孝悦、林清波、罗勇、罗敏、罗普、岳鸿军、周红声、郑东升、赵青、胡国庆、柯光坤、钟国华、祝乾松、秦军校、徐莉、徐捷、曹汉平、龚新萍、庹兵、章力、彭东、蒋祖逸、景晖、曾庆旻、谢军、赖祥龙、赖银辉、廖国强、廖俊鸿、廖惠文、黎映现、霍金术、魏玉明、欧阳进雄、慕容子敬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深圳市摄影家协会(简称深圳市摄协),英文译名Shenzhen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S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促进我市摄影事业繁荣兴盛。

第四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8号9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全市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服务,为繁荣我市摄影事业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文艺理论、方针和政策,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八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参加实地采风、观摩学习、培训进修、座谈讲学等活动,推动多出摄影精品、多出摄影人才,培养和发掘摄影新生力量。

第九条 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开展学术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学术讨论。

第十条 践行文艺惠民政策,创新公益活动载体,组织开展文艺志愿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一条 积极吸纳优秀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成为会员;加强对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团结与引导;增强与各区摄协、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摄影团体的联系,壮大我市摄影队伍,建立“摄影家之家”。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与全国、全省摄影家的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摄影家的交往,推动文化艺术合作互鉴。

第十三条 发挥粤港澳地域相近、文脉相亲的优势,加强与港澳地区摄影家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开展文艺活动,增强大湾区文化软实力,共建人文湾区。

第十四条 改进协会工作机制,在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各项摄影比赛、展览和评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和摄影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市定居或在本市法人单位受聘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作品参加本会主办的全市性摄影展览两次(含两次)以上,广东省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全省性摄影展览一次或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全国性摄影展览一次;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性刊物发表摄影理论文章两篇(含两篇)以上者;

(3)从事摄影教育、编辑工作具有显著成绩和较大贡献者;

(4)从事本会团体会员的主要组织领导者或对开展摄影活动做出较大贡献者。

(二)团体会员

1.已获得深圳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成立的专业摄影艺术社团组织;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摄影艺术团体组织。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申请

1.填写会员登记表;

2.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3.在深圳工作的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和省级摄影家协会会员经办理登记手续,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兄弟省市摄影家协会会员移居本市,并继续从事摄影工作者,经办理转会手续可转入本协会;

4.由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申请

1.向本会递交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出示民政部门的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批准成立文件证明;

3. 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4.由协会授权的机构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本协会免交会费。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离世,或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严重扰乱本协会工作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终止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中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和艺术委员会负责人。

第三十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善于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主席或驻会副主席或驻会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要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驻会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如不具备单独设立党组织条件,可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在市文联的指导下,开展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党组织的建立与换届等其他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市文联相关财务规定。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市文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摄影家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文联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8号901室

0755—8266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