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

深圳市文艺志愿者协会是由全市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文艺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志愿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本协会成立于2023年12月28日。截至2024年4月28日,协会目前共有会员105名;协会会员基本覆盖各种艺术门类,凝聚了一支热爱深圳文艺志愿事业、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 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主席团和理事会。现任主席为吴庆捷,副主席魏玉明、林启中、王道国、赵小燕、赖旭辉、辛亚飞,聘任赖旭辉为秘书长。

深圳市作家协会简介

现有会员

105

协会领导 +

主  席

吴庆捷

副主席

(按姓氏笔画排序)王道国、辛亚飞、林启中、赵小燕、赖旭辉、魏玉明

秘书长

赖旭辉

理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于爱成、王道国、王旗录、麦菲、杜娟、李静、李嘉、吴庆捷、何益恒、余凤兰、辛亚飞、张守福、林启中、赵小燕、赵梓琳、郝强、钟小坚、姚辰、秦锦屏、都珊珊、贾雨、黄娟、崔瑞瑞、赖旭辉、樊瑆、潘攀、霍金术、穆荣、魏玉明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文艺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SHENZHEN Literary And Art Volunteers’ Association,缩写为SZLA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文艺志愿者、文艺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文艺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和指导深圳市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团结凝聚全市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致力于繁荣深圳文学艺术事业,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第四条 本会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动员文艺家、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爱好者投身志愿服务,培育和发展壮大文艺志愿者队伍。

(二)规划组织文艺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会员开展志愿服务,打造文艺志愿服务品牌。

(三)促进文艺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和实施网络建设,建立文艺志愿者注册、管理、评价、激励机制,推动文艺志愿服务规范化、常态化、事业化发展。

(四)整合各类社会资源,积极推动文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五)开展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

(六)开展联络协调、会员培训、自律维权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文艺志愿服务事业;

(五)居住在本市的中国文艺志愿者协会会员、广东省文艺志愿者协会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意愿后,可成为本会会员。兄弟省市文艺志愿者协会会员移居本市,并继续从事文艺志愿工作者,经办理转会手续可转入本会。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达30人或以上的团体;

(二)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三)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四)自愿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主席团)或其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离世,或有违法犯罪、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扰乱本会工作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终止或取消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主席团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形式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主席团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其他成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和艺术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协会工作,善于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会的发展规划和重要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与本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会决定;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如不具备单独设立党组织条件,可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是在市文联的指导下,开展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党组织的建立与换届等其他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市文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拟经2023年12月28日第一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8号902室

25582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