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

  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深圳市民协)是由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本协会成立于1987年8月。截至2021年12月27日,协会会员468名,其中国家级会员35名,省级会员97名。协会现任主席为深圳博物馆馆长叶杨,副主席李子才、何柏俊、梁冰、王芳、刘剑波、林启中、唐光艳、韩昌晟,秘书长麦菲。   30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市委宣传部、市文联的正确领导下,市民协与时俱进,扎实开展工作,有效推动了深圳民间文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02年、2003年、2007年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先进协会”荣誉称号;2006年获深圳市文联系统“文艺活动”奖;2015年获“深圳市第十一届创意十二月”十佳组织奖;2019年获第16届人口文化奖民间工艺类作品二等奖、2019中国(广东)民间工艺博览会组织工作中荣获优秀组织奖、在深圳市文联系统获“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20年获广东省第6届麒麟文化节暨麒麟舞大赛组织工作中优秀组织奖等奖项。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评审,已查找非遗线索近500项,发掘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62项,其中国家级7项,省级28项,市级24项,区级103项;代表性传承人162人,其中国家级3人,省级20人,市级34人,区级105人。开展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推荐南头·赤湾丝路历史文化古迹申报成为“广东十大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地理坐标”。评选深圳市民间艺术大师15名。 组织开展一系列高质量的文化活动。2019年,深圳市民协参与组织、策划、承办第十四届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颁奖盛典,这是由中国文联、中国民协共同主办的国家级奖项颁奖活动,是中国民间文艺的最高殊荣。

  “深圳市客家文化节”自2006年创办至今已连续举办十五届,2019年品牌升级创办“深圳民间文化周暨深圳市客家文化节”,举办文艺综合晚会、民间文艺表演优秀作品展演、传统文化进校园、深圳民间工艺精品展、深圳民间文艺创新发展论坛、深圳民间文艺大师公开课及各区分会场展览展示活动,成为我市大型公共文化活动的一个品牌和亮点。

  深圳市民协近年组织文艺精品创作成果丰硕,会员作品获得第14届中国民间工艺山花奖、第15届群星奖优秀演出奖、第13届、第16届人口文化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3届国际陶艺学术展优秀奖等国际、国内重要奖项。 积极开展深圳民间文艺和基础理论研究。启动《深圳民间文艺》丛书编辑出版工作,出版《客家围屋》《深圳客家文化》《客家诗文》《深圳民俗寻踪》《深圳民间熟语》《深圳民间节俗》《宝安历史民俗》等一大批学术著作,发表了许多重要学术论文,获得广东省鲁迅文艺奖、广东省民间文艺著作奖等许多奖项,组织召开多个高端学术研讨会,在学界及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

深圳市作家协会简介

现有会员

468

国家级会员

35

省级会员

97

协会领导 +

主  席

叶杨

副主席

李子才、何柏俊、梁冰、王芳、刘剑波、林启中、唐光艳、韩昌晟

秘书长

麦菲(党建联络员)

名誉主席

杨宏海

顾  问

李元庆、郑钢坚、秦建如

理    事

(按姓氏笔画排序)丁振远、于爱成、王寿康、王芳、支慧、叶杨、田星、冯淦旺、伍达泽、刘宁侯、刘岛、刘剑波、闫明、安裴智、麦菲、李子才、李惠、何柏俊、何俊刚、张煌新、张德利、范睿、林启中、罗晓琳、孟镧、赵小燕、赵婷婷、贺虹、唐光艳、唐华刚、黄伟、梁冰、梁超、韩昌晟、曾宪元、廖建明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为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深圳市民协),英文译名为SHEN ZHEN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简称SFL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促进我市民间文艺事业繁荣兴盛。

第四条 本协会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市文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民政局,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发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全市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服务,为繁荣我市民间文艺事业服务。

第七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文艺理论、方针和政策,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八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参加实地采风、观摩学习、培训进修、座谈讲学等活动,推动多出民间文艺精品、多出民间文艺人才。对优秀的民间文艺创作、民间文艺表演以及在其他民间文艺工作中有突出成就与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团体,予以推介和表彰。

第九条 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开展学术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流派的学术讨论。

第十条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民间文艺传统,推动传统民间文化艺术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加强和推进我市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并完善我市民间文艺文献档案。

第十一条 践行文艺惠民政策,创新公益活动载体,组织开展文艺志愿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十二条 积极吸纳优秀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成为会员;加强对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的团结与引导;增强与各区民协、各大专院校、文化机构和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壮大我市民间文艺队伍,建立“民间文艺家之家”。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与全国、全省民间文艺家的交流;加强与世界各国、各地区民间文艺家的交往,推动文化艺术合作互鉴。

第十四条 发挥粤港澳地域相近、文脉相亲的优势,加强与港澳地区民间文艺家的交流与合作,通过联合开展文艺活动,增强大湾区文化软实力,共建人文湾区。

第十五条 改进协会工作机制,在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民间文艺创作(表演/教学)、理论研究、组织管理等工作中具备一定专业水平,做出一定成绩并有一定影响,从事民间文艺工作两年以上。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荣誉、奖项,及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3篇理论文章可以优先申请入会。

(二)团体会员

1.已获得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注册成立的专业民间文化艺术社团组织;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深圳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文化艺术团体组织。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填写《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登记表》;

3.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4.居住在本市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经本人提出申请意愿后,可成为本市当然会员。兄弟省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移居本市,并继续从事民间文艺工作者,经办理转会手续可转入本协会。

(二)团体会员

1.向本协会递交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出示民政部门的注册文件及其他批准成立的相关文件证明复印件;

3.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4.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离世,或有违法犯罪、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扰乱本协会工作、严重影响本协会形象的行为,或自愿提出退会申请,经理事会或主席团表决通过,予以终止或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其他成员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中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主席团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和艺术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团成员连续两年不参加主席团会议、活动,当自动辞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为协会个人会员,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四)热爱协会工作,善于团结协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文联和市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主席或驻会副主席或驻会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组织研究本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要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共同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或主席团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主席团决定;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引领,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如不具备单独设立党组织条件,可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在市文联的指导下,开展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群众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党组织的建立与换届等其他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市文联相关财务规定。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文联、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文联、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文联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市文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民间文艺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联系方式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8号1005室

0755-25892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