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一、 宝安区文联简介

宝安区文联是区委领导的、由全区各文艺家协会或学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文艺工作者的专业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主要履行对文艺家组织和文艺家的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四大基本职能。

宝安区文联于1995年成立,2006年确定现在的“4+1”编制和架构,是独立运作的正处级参公单位,现共有工作人员15名。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在深圳市文联及宝安区委区政府的关心关怀下,宝安区文联坚持规范文艺事业发展的总基调,精心打造“三个平台、三支队伍”,坚持“把方向、带队伍、创精品”,努力引领宝安广大文艺工作者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不断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文艺事业欣欣向荣,为宝安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文化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文化支撑。

截至目前,我们共有直属协会12个,挂靠协会6个,代管协会、团体26个,会员5058余人。整个宝安文联系统有国家级会员289人、省级会员700人、市级会员1114人,国家一级职称文艺工作者74人、二级职称395人、中级职称168人。

二、宝安区文联章程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领导的,由宝安区各文艺家协会或学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区文学艺术工作者的专业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和帮助。

第二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提升文化软实力,提高宝安人民文化素质,实现市民文化权利,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实现宝安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而努力。

第三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促进全区广大文艺家的团结,加强同全国各地和各级文联的联系,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积极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论、文艺展演、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权益保障、行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努力推动宝安文艺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致力于在会员中倡导、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建设德艺双馨的文艺家队伍,积极推进文艺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文艺工作者和文艺作品,发现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七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文艺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区文联根据政府现有政策规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文艺类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区性文艺家协会为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凡本区的文学艺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即成为会员。本会对所属全区性文艺家协会负有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执行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决议,负责完成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交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符合本会章程的文艺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活动,对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

(三)听取和审议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推选和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特邀产生,由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确认。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分别提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提出委员候选人。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常务委员由大会筹备组提名产生。团体会员中的岗位委员,实行替补制,即该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继任者接任,并报常务委员会表决同意。

第十三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次大会出席人数应占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实行等额选举,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常委若干名,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名,常委兼秘书长1人。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权力。常委兼秘书长协助主席、专职副主席负责文联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宝安区文联常务委员会在宝安区文联代表大会和宝安区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宝安区文联代表大会和宝安区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二、审定提交宝安区文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决定由区委推荐的重大人事任免及变更。

四、审议决定其他应当由宝安区文联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委员会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起参谋、咨询作用。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应占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对不称职的委员或领导成员,可经到会常委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以予以罢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增补。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宝安区文联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区财政拨款,并以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补充。

第十八条 宝安区文联的经费、资产及财政拨给宝安区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宝安区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深圳市宝安区文联。

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SHEN ZHEN BAOAN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ZBAFLAC”。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修改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宝安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

三、宝安区文联主席团成员名单(含区文联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创业一路一号302办公室

办公电话:0755-29996510

区文联常委名单:史文集、赖为杰、黄超华、郭汉奎、邱创安、刘明军、罗建民、梁 冰、林启中、金爱刚、文碧姬、李希文、何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