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一、光明区文联简介

深圳市光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光明区文联)是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领导的,由光明区各文艺家协会或学会组成的人民团体。光明区文联成立于2021年3月19日,直属有作家协会、音乐家协会、舞蹈家协会、美术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摄影家协会、曲艺家协会等7个。截至2022年2月,共有会员673人,其中国家级会员22人,省级会员48人,市级会员124人。

光明区文联始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致力于提升文化软实力,提高光明人民群众文化素养,积极培育和扶持文艺人才,推出文艺精品创作,为实现文艺大发展大繁荣,为光明建设高质量高颜值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贡献文艺的力量。

二、光明区文联章程

深圳市光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光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光明区文联或区文联)是中共深圳市光明区委领导的,由光明区各文艺家协会或学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区文学艺术工作者的专业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文艺工作者联系社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力量。

光明区文联是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其指导和帮助。

第二条 光明区文联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提升文化软实力,提高光明人民文化素质,实现市民文化权利,为实现光明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而努力。

第三条 光明区文联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努力创作生产更多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人民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光明区文联对各团体会员、文艺工作者以及新的文艺组织、新的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文艺评论、文艺展演、文艺评奖、书刊出版、人才培训、对外交流、权益保障、行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工作,充分发挥对文艺工作者的组织、引导、服务、维权作用。

第五条 光明区文联积极加强光明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密切与本省市和全国文艺界的联系,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文艺团体及文学艺术界的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积极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权益和文化安全,为光明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第六条 光明区文联致力于在会员中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加强文艺队伍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努力建设德艺双馨的文艺家队伍,培育一批高水平创作人才;积极提升文艺原创力, 推动文艺创新,表彰奖励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发现、培养和扶持文艺人才。

第七条 光明区文联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光明区文联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文艺发展规律和人民团体特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形式、活动方式,积极引导文艺家和团体会员以及文艺类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拓展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光明区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区性文艺家协会为光明区文联的团体会员。凡本区的文学艺术性群众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即成为会员。本会对所属全区性文艺家协会负有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光明区文联章程, 执行光明区文联的决议,负责完成光明区文联交付的任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符合本会章程的文艺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光明区文联的活动,对光明区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光明区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推选和光明区文联特邀产生。

第十三条 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次大会出席人数应占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改光明区文联章程;

二、选举产生光明区文联委员会;

三、听取和审议光明区文联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光明区文联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光明区文联委员会。在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光明区文联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光明区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民主推荐,由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的主要领导人职务,则由该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光明区文联主席团确认。

第十六条 光明区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文化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是区文联的委员。如该委员有人事变动,区文联委员相应更换,经区文联主席团确认后生效。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的主要领导人职务,则由该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区文联主席团确认。

第十七条 光明区文联全体会议由区文联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光明区文联的职责:

一、执行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光明区文联主席团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光明区文联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其他应当由光明区文联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光明区文联选举主席1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光明区文联主席团。光明区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负责区文联日常工作。

光明区文联主席团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和光明区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

二、审定提交光明区文联讨论决定的重要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决定其他应当由光明区文联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光明区文联可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光明区文联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区财政拨款,并以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作为补充。

第二十一条 光明区文联的经费、资产及财政拨给光明区文联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光明区文联所属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光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深圳市光明区文联。深圳市光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英文全称是“SHENZHEN GUANGMING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SZGMFLAC”。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光明区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修改章程须经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光明区文联主席团。

三、光明区文联主席团成员名单(含区文联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光明区公共服务平台10楼1069室

办公电话:0755-88219627

主席:陈瑛

副主席:冯英杰、刘 斌、刘晚寸、安雪巍、严 亮、李 苏、胡 辉、曾耀华

副主席兼秘书长:陈 凡